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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针 | 10月行业资讯盘点
作者:   来源:   日期: 2022-11-24  人气: 2549 




1.政策速览

1.住建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10月3日,住建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明确: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2.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活动,结合2017年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执行情况,并与近期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保持一致,对原细则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一是将第十二条中“招标人及其子公司”修改为“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下属单位”。二是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有权”修改为“应当”。三是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7〕142号)同时废止。”

3. 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10月24日,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30-2022,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4.农业农村部《关于扩大当前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扩大有效投资、稳住经济大盘的重点任务,有利于增强食物保供能力、带动基础产业发展、畅通城乡经济循环,具有长远的重要性和现实的紧迫性。为加快推进当前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2.行业前沿


1.三部门发文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出台《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11月起,在北京市朝阳区等48个市(市辖区)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含此前6个试点城市)。根据通知,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各有关城市可选择部分项目先行实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到2025年实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策实施的全覆盖。


2.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明确了依靠改革开放释放经济增长潜力、提升面向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政务服务效能、着力推动已出台政策落地见效三方面21项举措。其中,持续清理招投标领域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在项目融资方面,方案要求,依法盘活用好5000多亿元专项债地方结存限额,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相结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要求,巩固和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成果,加快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和严格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3.地方要闻

1.100个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名单公示!湖北4地入围



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开展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评审,经地方推荐、专家评审,拟将北京市大兴区等100个申报单位纳入2022年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名单,湖北省4地入围。

2.湖北省住建厅发布《湖北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定额》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是我省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评审、编制设计概算和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依据。《湖北省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定额》是编制、评审和管理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的依据。本定额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与本定额对应的原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3. 甘肃省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以及其他省市区收费标准,经多次分析论证、广泛征求行业各方意见并修改完善,制订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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