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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建工〔2018〕544号)
作者:   来源: 内蒙古住建厅  日期: 2020-10-26  人气: 5468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精神,培育我区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经研究,决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通过试点示范,引导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拓宽业务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企业,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优质工程项目,形成可借鉴推广的示范经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工程咨询服务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工程咨询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工程咨询行业组织结构调整与资源优化组合,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试点单位和工程项目

          选择我区专业技术实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有相应的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等企业作为全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自愿申请试点的单位应当编制试点方案、提出总体思路、完善管理体系、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细化具体实施措施,并将试点方案报所在盟市住建部门。盟市住建部门负责比选、推荐本地区试点单位,并将试点单位名单和试点方案于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报送情况,择优确定并公布自治区试点单位名单。

        鼓励支持采取代建、工程总承包、PPP等方式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把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优先采用的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方式。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盟市住建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地一批具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试点工程项目。

    三、试点内容和措施

   (一)业务范围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前期咨询、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验收移交等。

   (二)资格条件

         试点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专业人员,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自行完成相应业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在保证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由双方依法在合同中约定。

       与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控股、参股、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或者是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试点单位,不能承担该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委托内容相适应的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注册执业资格。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与委托内容相适应的注册人员和其他人员。

    (三)委托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接受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以是多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接受委托的,应当明确负总责单位和各单位的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投标文件应当对以上事项进行明确并签署相关协议。

         采用招标方式委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以及投标人针对该项目提交的方案、报价、相关业绩、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构成、新技术运用、信用等因素确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四)计费标准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算,可以按照所委托的单项服务内容取费分别计价后叠加,各单项服务费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或参照市场价格测算并在合同中约定。试点单位应当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避免采取降低服务酬金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禁止以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扰乱市场。鼓励建设单位对试点单位提出并实现的合理化建议所节省的投资额或者产生的效益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并在合同中约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优化服务

           盟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项目和试点企业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加强与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帮助。鼓励相关单位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延长业务链,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建立和完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和技术手段,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评估机制,加强试点项目跟踪评估,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按照“放管服”要求,为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盟市住建部门和试点单位每半年要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和招标文件文本,各级住建部门要研究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过程中招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整理等环节的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推送相关部门和平台。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激发企业创新能力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培训,提升单位和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围绕服务合同、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市场供求、行业自律等深入调查研究,制定行业标准规则和评价体系,指导和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试点单位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加快培养一批精通工程技术、熟悉法律法规、懂得建筑经济、善于协调管理的综合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充分开发和利用BIM、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保障。

         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联系人:曹海龙,联系电话:0471-6945603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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