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不同付费机制下的核心要素
付费机制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基础,关系到PPP项目的风险分配和收益回报,因而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共同的核心关注,也是PPP项目合同中最为关键的条款。根据PPP项目的行业、运作方式及具体情况的不同,需要设置不同的付费机制。常见的付费机制主要包括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本章将就在设置不同的付费机制时需要在PPP项目合同中予以考虑和反映的核心要素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节 政府付费
政府付费是指由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或服务。其与使用者付费的最大区别在于付费主体是政府、而非项目的最终使用者。
根据项目类型和风险分配方案的不同,政府付费机制下,政府通常会依据项目的可用性、使用量和绩效中的一个或多个要素的组合向项目公司付费。
一、可用性付费
(一)概述。
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 Payment)是指政府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来付费。
可用性付费通常与项目的设施容量或服务能力相关,而不考虑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需求,因此项目公司一般不需要承担需求风险,只要所提供设施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性能标准即可获得付费。
大部分的社会公共服务类项目(例如学校、医院等)以及部分公用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项目可以采用可用性付费。一些项目中也可能会与按绩效付费搭配使用,即如果项目公司提供设施或服务的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政府付费将按一定比例进行扣减。
(二)适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PPP项目,政府可以考虑采用按可用性付费:
1.相对于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使用量,政府更关注该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可用性。例如,奥运会场馆。
2.相对于项目公司,政府对于项目设施或服务的需求更有控制力,并且政府决定承担需求风险。例如,在学校PPP项目中,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向各学校分配生源,其能够更好的管控学校设施的使用量,因此政府可基于学校设施的可用性向项目公司付款,而不考虑实际的学生人数。
(三)可用性付费的设置
1.基本原则。
可用性付费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在符合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直至项目设施已建成且全面服务可用时(通常是项目开始运营时)才开始付款。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比如改造项目,有可能改造的同时也需要项目公司继续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可能需要就项目公司继续提供的服务支付一定费用。
在按可用性付费的项目中,通常在项目开始时就已经确定项目公司的投资成本,在项目开始运营后,政府即按照原先约定的金额向项目公司付款,但如果存在不可用的情形,再根据不可用的程度扣减实际的付款。
2.核心要素:可用与不可用的界定。
可用性付费的核心要素就是要明确界定项目在什么情况下为“可用”,什么情况下为“不可用”,其中“不可用”的界定更为重要。
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应当尽早确定“不可用”的认定标准,因其会直接影响项目财务模型的确定。在设定“不可用”标准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该标准是否客观,即是否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是否可以测量和监控等。
(2)该标准是否合理,即是否超出项目公司的能力范围,是否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等。
3.其他要素。
除了“可用”与“不可用”的界定外,在设置可用性付费时,还需要考虑其他要素,例如:
(1)不同比例扣减机制的设置。
设施或服务不可用所导致的经济后果通常由该设施或服务的重要程度决定。例如,在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中,手术室中的灯比走廊上的灯更为重要,因此因手术室灯不亮而扣减的金额也应当更高。设置不同比例扣减机制可以促使项目公司优先保证更为重要的设施或服务的可用性。
(2)宽限期的设置。
在出现“不可用”的情形时,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给予项目公司一个宽限期,只有在该宽限期内项目公司仍然没有纠正该“不可用”情形的,可用性付费才会被扣减,如果在该期限内项目公司做出了有效补救,则可用性付费不会受到影响。
此外,在一些PPP项目合同中,也可能设置多次扣减的机制。如果在宽限期结束时项目公司未能纠正不可用情形,政府将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扣减相应付费;如果该不可用情形在宽限期结束后又持续了一定时期,则可能导致政府对付费的进一步扣减。这种机制主要是为了确保项目公司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的设施或服务供给。但在设置这种多次扣减机制时,需要注意掌握尺度,因为其会使付费机制变得非常复杂。
(3)不可用设施或服务仍需使用的情形下的处理。
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即使某些服务或设施没有达到可用性要求,政府仍然需要使用。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可考虑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如果政府的使用将导致项目公司无法纠正部分设施或服务的问题,则可以将受政府使用影响的部分服务或设施视为具有可用性;二是仅扣减部分、而非全部比例的政府付费。
(4)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认定。
为避免争议,政府和项目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划内的暂停服务是否认定为不可用,通常情况下计划内的暂停服务应作为不可用的例外情形。
4.豁免事由。
并非所有不可用情形出现,均会影响政府付费,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些豁免事由,对于因发生豁免事由而导致出现不可用情形的,不构成项目公司违约,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获得政府付费。常见的豁免事由包括:
(1)政府可以提供合适的替代性服务(需由政府决定);
(2)项目设施或服务在不可用期间内本就未计划使用;
(3)政府违约;
(4)政府提出的变更;等等。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按可用性付费的项目对项目公司而言风险更低、可融资性更高,但政府转移给项目公司的风险也相对有限。同时,相对于使用者付费项目和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单纯按可用性付费的项目缺乏有效的收益激励机制,通常只能通过项目公司报告或政府抽查的方式对于项目进行监控,监控力度较弱,难以保证项目随时处于可用状态。因此,必要时可用性付费需要与绩效付费或使用量付费搭配使用。
二、使用量付费
(一)概述。
使用量付费(Usage Payment),是指政府主要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使用量来付费。在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项目的需求风险通常主要由项目公司承担。因此,在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项目公司通常需要对项目需求有较为乐观的预期或者有一定影响能力。实践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部分公用设施项目较多地采用使用量付费。
一些项目中,使用量付费也可能与绩效付费搭配使用,即如果项目公司提供的设施或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绩效标准,政府的付费将进行相应扣减。
(二)使用量付费的设置。
1.基本原则。
使用量付费的基本原则就是由政府(而非使用者)依据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使用量向项目公司付费,付费多少与实际使用量大小直接挂钩。
2.分层级付费机制。
在按使用量付费的PPP项目中,双方通常会在项目合同签订前根据项目的性质、预期使用量、项目融资结构及还款计划等设置分层级的使用量付费机制。
下图为比较典型的分层级的使用量付费机制:
上图中将使用量付费分为四个层级,其中第1层为“最低使用量”,第4层为“最高使用量”。
(1)最低使用量:即政府与项目公司约定一个项目的最低使用量,在项目实际使用量低于最低使用量时,不论实际使用量多少,政府均按约定的最低使用量付费。最低使用量的付费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项目公司承担实际需求风险的程度,提高项目的可融资性。
(2)最高使用量:即政府与项目公司约定一个项目的最高使用量,在实际使用量高于最高使用量时,政府对于超过最高使用量的部分不承担付款义务。最高使用量的付费安排为政府的支付义务设置了一个上限,可以有效防止政府因项目使用量持续增加而承担过度的财政风险。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在设置最低使用量的情形下,政府仍然需要承担实际使用量低于最低使用量的风险;即使在设置最高使用量的情形下,实际使用量低于最高使用量时,政府付费的金额仍然会因实际使用量的变化而变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需要进行合理的预算安排。
三、绩效付费
(一)概述。
绩效付费(Performance Payment)是指政府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付费,通常会与可用性付费或者使用量付费搭配使用。
在按绩效付费的项目中,政府与项目公司通常会明确约定项目的绩效标准,并将政府付费与项目公司的绩效表现挂钩,如果项目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绩效标准,则会扣减相应的付费。
(二)绩效付费的设置。
1.设定绩效标准。
政府和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适当的绩效标准。设定绩效标准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绩效标准是否客观,即该标准是否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是否可以测量和监控等。这是绩效付费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要素。
(2)绩效标准是否合理,即该标准是否超出项目公司的能力范围,是否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等。这是项目融资方的核心关之一。
2.绩效监控机制。
在按绩效付费的项目中,通常会专门编制绩效监控方案并将其作为PPP项目合同的附件,以明确项目公司的监控义务、政府的监控措施以及具体的绩效标准。在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中,绩效监控机制的设置尤为重要(关于社会公共服务项目的绩效监控机制,请见第四章三节)。
3.未达到绩效标准的后果。
为了对项目公司形成有效约束,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未达到绩效标准的后果,具体包括:
(1)扣减政府付费。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根据设施或服务在整个项目中的重要程度以及未达到绩效标准的情形和影响程度分别设置相应的政府付费扣减比例。此外,实践中还有一种“递进式”的扣款机制:即对于首次未达到绩效标准的情形,仅进行警告或少量扣款,但如果该情形在某段时期内多次发生,则会逐渐增加对于该情形的扣款比例,以促使项目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如果长期或者多次无法达到绩效标准,或者未达到绩效标准的情形非常严重,还有可能构成严重违约从而导致合同终止。
四、政府付费的调价机制
在长达20-30年的PPP项目生命周期中,市场环境的波动会对直接引起项目运营成本的变化,进而影响项目公司的收益情况。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可以将政府付费金额维持在合理范围,防止过高或过低付费导致项目公司亏损或获得超额利润,有利于项目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常见的调价机制包括:
(一)公式调整机制。
是指通过设定价格调整公式来建立政府付费价格与某些特定系数之间的联动关系,以反映成本变动等因素对项目价格的影响,当特定系数变动导致根据价格调整公式测算的结果达到约定的调价条件时,将触发调价程序,按约定的幅度自动调整定价。常见的调价系数包括:消费者物价指数、生产者物价指数、劳动力市场指数、利率变动、汇率变动等。调价系数的选择需要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风险分配方案确定,并应综合考虑该系数能否反映成本变化的真实情况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等。
(二)基准比价机制。
是指定期将项目公司提供服务的定价与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如发现差异,则项目公司与政府可以协商对政府付费进行调价。
(三)市场测试机制。
是指在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某一特定时间,对项目中某项特定服务在市场范围内重新进行采购,以更好地实现项目的物有所值。通过竞争性采购程序,政府和项目公司将可能会协商更换此部分服务的运营商或调整政府付费等。
但上述的基准比价机制和市场测试机制通常适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类项目,而很少出现在公共交通或者公用设施项目中(关于基准比价机制和市场测试机制的具体程序,请见第四章第三节),主要原因有二:
1.在公共交通或者公用设施项目中,项目公司的各项服务互相关联、难以明确分割,很难对某一项服务单独进行比价或市场测试;
2.难以找到与该项目公司所处的运营情况、市场条件完全相同的比较对象。
此外,政府在考虑采用基准比价机制和市场测试机制时还需要注意,这两种调价机制既有可能减少政府付费金额,也有可能增加政府付费金额。
第二节 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机制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公司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以回收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在此类付费项目中,项目公司一般会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的项目需求风险。
并非所有PPP项目都能适用使用者付费机制,使用者付费机制常见于高速公路、桥梁、地铁等公共交通项目以及供水、供热等部分公用设施项目中。
设置使用者付费机制时,需要根据项目的特性和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评估,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项目是否适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
(二)使用费如何设定?
(三)政府是否需要保障项目公司的最低收入?是否需要设置机制避免项目公司获得过高的利润?
一、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适用条件
具体PPP项目是否适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通常需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适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项目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使用需求可预测。
项目需求量是社会资本进行项目财务测算的重要依据,项目需求量是否可预测以及预测需求量的多少是决定社会资本是否愿意承担需求风险的关键因素。通常社会资本只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定其可以通过使用者付费收回投资成本并且获得合理收益的情形下,才有参与PPP项目的动机。
(二)向使用者收费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在一些项目中,项目公司向使用者收费可能并不实际或者并不经济。例如,在采取使用者付费机制的公路项目中,如果公路有过多的出入口,使得车流量难以有效控制时,将会使采取使用者付费机制变得不具有成本效益,而丧失实际可操作性。
(三)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政府可能对于某些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如果按照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无法保障项目公司回收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则无法适用使用者付费机制,但可以考虑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
使用者付费机制的优势在于,政府可以最大程度地将需求风险转移给项目公司,而且不用提供财政补贴,同时还可以通过与需求挂钩的回报机制激励项目公司提高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但需要强调的是,除非需求量可预测且较为明确或者政府提供其他的补助或承诺,否则使用者付费项目的可融资性相对较低,如果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过高,则可能会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同时,由于项目公司承担较大的需求风险,在需求不足时,项目公司为了确保能够收回成本,有可能会要求提高使用费的定价或者变相降低产品或服务质量。
二、使用者付费的定价机制
(一)定价方式。
实践中,使用者付费的定价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根据《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定;
2.由双方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
3.由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实施时的市场价格定价。
其中,除了最后一种方式是以市场价为基础外,对于前两种方式,均需要政府参与或直接决定有关PPP项目的收费定价。
(二)政府参与定价的考虑因素。
1.需求的价格弹性。是指需求量对价格变动的敏感程度,即使用者对于价格的容忍程度。收费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后,可能会导致使用量的下降。
2.项目公司的目标,即在综合考虑项目的实施成本、项目合作期限、预期使用量等因素的情况下,收费定价能否使项目公司获得合理的收益。
3.项目本身的目标,即能否实现项目预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有关定价是否超出使用者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具体可以参考当地的物价水平);
5.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等。
(三)政府参与定价的方式。
根据PPP实践,政府参与收费定价通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具体方式:
1.由政府设定该级政府所辖区域内某一行业的统一价(例如,某市政府对该市所有高速公路收费实行统一定价)。由于该使用费定价无法因具体项目而调整,如果社会资本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测算出有关使用费定价无法覆盖其成本,则通常允许其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补贴。
2.由政府设定该级政府所辖区域内某一行业的最高价。在具体项目中,项目公司仅能够按照该最高价或者低于该最高价的价格进行财务评估,如果社会资本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测算出即使采用最高价也无法使其收回成本时,则通常允许其要求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
3.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具体项目收费的价格。
4.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具体项目收费的最高价。
此外,在一些PPP项目中,双方还有可能约定具体项目收费的最低价,实际上将PPP项目的部分建设和运营成本直接转移给使用者承担。
三、唯一性条款和超额利润限制机制
(一)唯一性条款。
在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项目中,由于项目公司的成本回收和收益取得与项目的实际需求量直接挂钩,为降低项目的需求风险,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获得融资支持和稳定回报,项目公司通常会要求在PPP项目合同中增加唯一性条款,要求政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在项目附近新建竞争性项目。
(二)超额利润限制。
在一些情形下,使用者需求激增或收费价格上涨,将可能导致项目公司因此获得超出合理预期的超额利润。针对这种情形,政府在设计付费机制时可以考虑设定一些限制超额利润的机制,包括约定投资回报率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归政府所有,或者就超额利润部分与项目公司进行分成等。但基本的原则是无论如何限制,付费机制必须能保证项目公司获得合理的收益,并且能够鼓励其提高整个项目的效率。
第三节 可行性缺口补助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在政府付费机制与使用者付费机制之外的一种折衷选择。对于使用者付费无法使社会资本获取合理收益、甚至无法完全覆盖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的项目,可以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使项目具备商业上的可行性。但此种付费机制的基本原则是“补缺口”,而不能使项目公司因此获得超额利润。
国际上关于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定义、适用范围和补贴方式尚无统一的界定。在我国实践中,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包括:
一、投资补助
在项目建设投资较大,无法通过使用者付费完全覆盖时,政府可无偿提供部分项目建设资金,以缓解项目公司的前期资金压力,降低整体融资成本。通常政府的投资额应在制定项目融资计划时或签订PPP项目合同前确定,并作为政府的一项义务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投资补助的拨付通常不会与项目公司的绩效挂钩。
二、价格补贴
在涉及民生的公共产品或服务领域,为平抑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保障民众的基本社会福利,政府通常会对特定产品或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果因该定价或指导价较低导致使用者付费无法覆盖项目的成本和合理收益,政府通常会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价格补贴。例如地铁票价补贴。
此外,政府还可通过无偿划拨土地,提供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投资入股,放弃项目公司中政府股东的分红权,以及授予项目周边的土地、商业等开发收益权等方式,有效降低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本,提高项目公司的整体收益水平,确保项目的商业可行性。
第四章 不同行业下的特定条款
受不同行业政策及行业特点的影响,不同行业的PPP项目合同中会有一些特殊的条款安排。本章将会就公共交通、公用设施及社会公共服务等PPP模式应用较为广泛的行业领域内,PPP项目合同的特殊条款和机制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节 公共交通项目
公共交通项目通常包括机场、港口、公路、铁路、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其共同特点是公共服务性强、投资规模较大。
高速公路项目在公共交通项目中比较典型,在世界范围内采PPP模式的高速公路项目案例也非常多。实践中,高速公路项目主要采用BOT和委托运营两种运作方式。本指南谨以采用BOT运作方式的高速公路项目为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阐述公共交通项目的一些特定条款机制。
一、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一)项目的范围。
根据具体PPP项目合同的约定,高速公路项目的合作范围,除了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外,还可能包括沿途服务设施和广告等的开发和运营。
(二)项目期限。
在采用BOT运作方式的高速公路项目中,项目期限通常包括高速公路的建设期和运营期,待项目期限届满后,通常项目公司将无偿把高速公路移交给政府。
项目期限的长短与项目公司的收益直接相关,在投资成本一定、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项目公司所获得利润与项目期限成正比。在设置项目期限时,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本、回报率、融资计划、风险分配以及政策法律规定等多种因素,合理平衡政府、项目公司和使用者的利益。需要强调的是,高速公路项目的收费期限还要同时受到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的限定。
二、付费和调价机制
(一)付费机制。
PPP模式下的高速公路项目存在多个利益相关方,各方均有各自的定价目标,项目公司希望利润最大化,高速公路使用者希望获得质优价廉的服务,而政府则希望尽可能实现既定区域内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合理的收费标准除了可以覆盖高速公路在各时期的建设、维护、管理等成本,还能让项目公司获得合理的利润。
1.高速公路付费机制。
在高速公路项目中,如何收取车辆通行费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实践中,高速公路项目通常有三种付费机制:
(1)使用者付费(又称为“Real Toll”):项目公司直接向高速公路使用者收费;
(2)政府按使用量付费(又称为“Shadow Toll”):政府根据高速公路的实际使用量、即车流量向项目公司付费,车流量越大,付费越多;
(3)政府按可用性和绩效付费:政府根据项目公司提供的高速公路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可用性标准来付费,并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公司的绩效设定相应的扣减机制。如果项目公司未能保证高速公路达到供公众使用的标准,政府将根据不达标高速公路的长度和数量以及不达标所持续的时间等,从应当支付给项目公司的费用中作相应扣减。
2.高速公路收费定价的影响因素。
(1)高速公路成本:通常包括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和运营维护成本,例如工程建设费、设备购置费、道路维修费、养护费以及日常管理费用等;
(2)车流量:收费公路项目、尤其是使用者付费或政府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车流量对项目公司的收入有直接影响。车流量的大小通常由该高速公路辐射区域内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汽车拥有量等因素决定;
(3)项目期限:项目期限直接影响高速公路的收益,期限过短无法保证项目公司获得合理收益;而期限过长则有可能导致项目公司暴利、甚至构成垄断;
(4)使用者的支付意愿:高速公路使用者的支付意愿通常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主要取决于使用者个人的支付能力。使用者的支付能力通常会受当地物价水平、个人年龄层次、职业稳定与否等因素影响;
(5)高速公路的性能和技术条件: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和服务水平越高,高速公路使用者可以接受的通行费标准也会越高;
(6)高速公路辐射区内的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及其定价:高速公路辐射区内是否有其他交通运输方式,例如普通公路、铁路和民航等这些交通运输方式的定价通常也会影响高速公路收费的定价。
(二)调价机制
1.必要性。
PPP模式下的高速公路项目期限通常较长,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一般为15至30年不等,在长期的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诸如物价水平、车流量以及路况条件等因素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进而对高速公路项目的运营维护成本和收益水平产生直接影响。如果不适时进行价格调整,可能会导致当前收费标准无法实现项目公司的合理收益,从而进一步影响高速公路的运营品质和社会效益。
2.调价原则。
(1)保证合理回报原则:项目公司在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和运营维护成本后,应获得与同行业平均收益率相适应的合理收益回报;
(2)使用者可承受原则:高速公路收费价格不应过分高于使用者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如果使用者通过使用高速公路所获得的时间节约、距离缩短和安全提高等效益,不能补偿其付出的通行费、燃油费等成本,使用者就可能不会选择使用该高速公路出行;
(3)综合考虑原则:高速公路项目在进行价格调整时,除了应考虑项目公司的收益水平和高速公路使用者的承受能力外,还应当综合考虑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和收费管理人员工资变化等各种影响因素。
(三)唯一性条款。
唯一性条款是PPP模式下高速公路项目中的重要条款,因为高速公路的收益直接取决于过往车辆的通行量,而且高速公路项目先期投资成本大、回收周期长,如果项目附近有性能和技术条件与本项目类似、但免费或收费较低的可替代路线,将会严重影响项目公司的成本回收及合理收益的获得,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调动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因此,为保证项目建成通车后项目公司有稳定的收入,项目公司在前期需要认真研究路网规划,对是否有可代替的路线以及如果存在这些路线将会对项目收益产生怎样的影响进行详细评估。在合同谈判阶段则要求政府作出相关承诺,即承诺项目期限内不在项目附近兴建任何竞争性的道路,并控制公路支线叉道口的连接,使项目公司保持较高的回报率,以避免过度竞争引起项目公司经营收益的下降。
(四)政府对项目的优惠政策。
政府对项目提供优惠政策有利于项目公司在高速公路项目中规避一定的投资风险,因此,项目公司在与政府谈判时会希望努力争取切实可行、规避风险的优惠条件。
政府提供给项目的优惠政策可能包括向项目公司无偿划拨土地,授予周边土地或商业开发收益权以及优先审批、简化审批等。
第二节 公用设施项目
公用设施通常是指政府有义务提供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包括供电、供气、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有时也包括通信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项目普遍具有公益性、自然垄断性、政府监管严、价格弹性较小等特点,但不同的公用设施项目也具有不同的特性。下文将重点阐述公用设施项目中一些特别的条款和机制。
一、付费和调价机制
由于多数公用设施项目的产品或服务均可以量化,因此此类项目通常采用以实际使用量为基础的付费机制,例如按使用量付费的政府付费机制或者使用者付费机制。同时,由于公用设施项目的产品,如水、电、燃气等,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通常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并由政府统一定价,因此如果在使用者付费机制下,政府的定价无法使项目公司收回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也有可以考虑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关于上述各种付费机制的详细介绍,请见第三章)。
不同类型公用设施项目的付费和调价机制各有特点,下文中将以供电项目为例对公用设施类PPP项目的付费和调价机制进行详细介绍。
供电项目的一个主要特点是购买主体的唯一性。在我国,电力供应属于政府实行严格管制的自然垄断行业,项目公司通常不能直接将项目所发的电销售给最终用户,而须先将电统一销售给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或国家电力公司,再由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或国家电力公司销售给最终用户。实践中,项目公司通常会与购电方(可能是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也可能是政府的电力主管部门或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统称为“购电方”)另行签署电力购买协议,或者在PPP项目合同中设置具体条款,以明确具体购电安排和定价调价机制。
(一)购电安排。
对于供电项目而言,购电安排是最为核心的条款,直接关系到项目公司的投资回报。为了确保供电项目建成后能够通过售电收回成本并获取收益,在电力购买协议或PPP项目合同中有可能会为购电方设定一些强制性的购电安排。常见的购电安排包括以下两种:
1.照付不议。
是指规定一个最小净输出发电量,只要项目公司达到该最小净输出量的发电能力并且不存在项目公司违约等情形,购电方就有义务按照该最小净输出发电量向项目公司支付电费,而不论项目公司是否实际生产了该部分的电量。如果能够超出最小净输出发电量的发电能力,购电方则可根据其需求和实际购得的电量支付电费。
这种购电安排,可以为项目公司的收入提供一定保障,有助于提高项目的可融资性,一般在煤电项目中较为常见。
2.强制购买。
是指购电方有义务购买该供电项目所发的全部电量并根据所发的电量支付电费,而无论购电方是否真正需要。但如果非因政府方原因,项目公司没有实际发出电量,则项目公司将无法获得付费。
这种安排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中较为常见。
(二)电价组成要素。
在不同供电项目中的电价组成要素可能不同,通常包括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中的一种或两种。
1.容量电价。
容量电价是基于项目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容量标准而支付的电价,与项目是否被实际使用无关,可以看作是可用性付费的一种形式。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容量电价通常由项目的建设成本、固定的运营维护成本等组成。
在采用容量电价时,合同中通常会就发电机组的额定功率、可用小时数等设定严格的标准,如果项目公司无法达到该标准,则会扣减相应的付费;如果项目的实际性能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在一些项目中还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奖励。
2.电量电价。
电量电价是基于项目公司每月实际供应的电量来进行支付的电价形式。电量电价通常会根据季节及用电的峰谷时段设置不同的价格,以激励项目公司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多供电。电量电价的组成通常包括燃料成本以及非固定的运营维护成本等。
(三)电价调整机制。
电价的调整机制主要包括基于公式调整机制和协商调整机制两种。
1.公式调整机制。
在电价调整公式中,通常可能会以燃料价格变动、利率变动、消费者物价指数等作为主要的调价系数,当上述系数变动达到约定的幅度时即可触发调价程序,按调价公式自动调整电价。
2.协商调整机制。
在一些供电项目中,双方会在项目采购阶段根据项目预算成本初步确定电价和电价组成要素,待项目建成后如果实际结算成本与预算成本差别较大的,双方再根据实际结算成本对电价和电价组成要素进行重新谈判。这种调价方式,也称为成本加成电价模式。
与之相对应的是馈网电价模式,即双方在项目采购阶段确定一个固定的馈网电价,并且在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会因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有差别而对该电价进行调整。但在国际PPP实践中,一些以馈网电价为基础的供电项目,也可能设定一些调价机制,但通常调价幅度有限,并且一般不需要双方再次协商。
二、连接设施建设
与其他领域项目不同,一些公用设施项目需要建设一些与公共管网连接的设施才能实现运营。例如,供电项目中与国家电网链接的输变电设施,供热项目中与城市现有供热管网连接的换热站、管道等。因此,在这类公用设施项目的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详细规定有关连接设施的建设条款。
实践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的不同,关于连接设施的建设责任由哪一方承担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全部由政府负责建设。
由于连接设施需要与公共管网直接连接,因此为了确保其与管网的配套统一性且不影响公共管网的正常运作,一些项目中,政府会主张自己建设此部分设施。但在这种情形下,为了确保该连接设施建设与项目建设和运营配合,通常会在PPP项目合同中规定:
1.建设标准,以确保政府所建设的连接设施能够与项目设施相连接,并且符合项目正常运营的要求;
2.完工时间要求。如果必要的连接设施没有完工,即使项目已达到开始运营的条件,也仍然无法开始运营。因此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政府有义务在项目设施完工时或之前完成连接设施的建设。如果政府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工,项目公司将可能获得一定的救济,如项目期限延长、损害赔偿等。
3.政府建设连接设施的费用承担,通常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由项目公司和政府方共同负责建设。
即项目公司和政府方每方负责一部分连接设施的建设。对于这种情况,合同条款中应当特别注意设施边界和双方责任的划分,同时要重点关注连接设施的建设标准和工程进度的统一性问题。为此,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
1.各方的义务和责任范围,包括应建设的工程范围、建设的标准以及完工时间和进度要求等;
2.双方互相通知和报告的义务,以确保一方能够及时了解对方设施的建设情况;等等。
(三)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建设。
如果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建设,该连接设施通常会包含在整个项目设施的范围内,并在项目的建设条款中对连接设施设计、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定。与此同时,在PPP项目合同中可能不会专门针对连接设施规定完工时间,而是与整个项目开始运营的时间相结合(关于项目的建设条款,请见第二章第七节)。
三、原料供应
一些公用设施项目的运营通常会与原料供应紧密相关。例如,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以及火电项目中,污水、垃圾、煤炭等原料的供应量直接决定项目产出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因此,保障原料的持续稳定供应是这些公用设施项目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具体项目的原料供应由哪一方负责,需要根据原料的特性、项目公司取得原料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一)由项目公司负责。
对于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原料,例如原煤、水泥等,原料供应的风险和责任通常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为了确保原料供应能够满足项目运营的要求,项目公司通常会根据项目的需求,制定详细的供应计划,并力争与原料供应商签订长期的原料供应合同,以尽可能地降低原料供应风险。
为了确保项目所用原料的保质保量和持续稳定供应,PPP项目合同中有时也会规定政府在原料供应商选择、供应合同签订等方面的协助义务和监管权。
(二)由政府方负责。
在原料无法从公开市场上取得、仅能由政府供应(例如污水、垃圾),或者项目公司无法承担有关原料供应风险的情形下,通常会约定由政府负责供应原料,同时会在合同中对原料的质量和数量予以明确约定。
1.原料质量。通常原料的质量标准应根据项目的成本和运营标准等进行评估,原则上原料的质量应确保项目在不增加预计成本的情形下实现正常的运营。如果因政府供应的原料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而导致项目公司的运营成本增加,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2.原料数量。在多数的公用设施项目中,原料供应的数量将直接决定项目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并且可能直接与项目公司的收益挂钩。因此,有必要对供应原料的数量进行明确约定。例如,一些污水处理项目的PPP项目合同中规定,政府应确保在整个项目期限内,收集和输送污水至污水处理项目指定的交付地点,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基本水量(如日均污水量)和进水水质等。
四、环境保护责任
一些公用设施项目的运营会产生“三废”和噪声,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PPP项目合同中会明确规定这类项目的建设运营所应遵守的环保标准和应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项目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通常包括:
(一)按照有关环保要求,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并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建设、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满足相应的环保标准;
(二)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在项目的建设、运营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等等。
第三节 社会公共服务项目
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通常包括医疗服务设施、学校、监狱、养老院、保障性住房等。在社会公共服务PPP项目中,项目公司有可能负责社会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或者为社会服务设施提供部分或全部的运营和管理服务,或者直接负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此外,在一些PPP项目中,合作范围还可能包括项目周边土地开发和设施经营,例如餐厅、商店等。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中的付费调价机制和绩效监控机制通常较为关键且特点鲜明,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付费和调价机制
(一)付费机制。
实践中,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通常采用政府付费或者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很少采用单纯的使用者付费机制。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通常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如学校、医疗机构等),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通常是免费的或者收费较低,项目公司很难通过单纯的使用者付费机制回收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1.政府付费。
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通常采用依可用性和绩效付费的政府付费机制。例如,在公立学校项目中,由项目公司负责学校设施的建设并提供部分运营管理服务,在学校设施建成后,政府根据学校设施的可用性和项目公司的运营表现,按月向项目公司支付一笔固定费用。但是,如果项目公司没有达到学校设施的可用性标准(如教室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一些项目公司提供的运营管理服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绩效标准(如安保工作、卫生状况等未达标),则政府会在固定支付的费用中作相应的扣减。
2.可行性缺口补助。
在一些服务定价较低,使用者付费无法完全覆盖项目公司的投资成本和合理收益的项目中,可以考虑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例如,在养老服务和保障性住房项目中,使用者可以优惠价格购买服务或住房,而政府就该优惠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部分向项目公司提供适当的补助,以保证项目公司收回成本并获得合理的收益。
(二)调价机制。
由于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通常实施期限较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劳动力成本、物价指数等价格影响因素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并对项目的运营维护成本和收益水平产生影响,因此设置合理的调价机制能够更好地平衡政府和项目公司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实现物有所值。
常见的调价机制包括基准比价机制和市场测试机制两种。
1.基准比价机制。
基准比价机制是指由项目公司对其自身或其分包商提供某项服务的价格与该服务的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如果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则项目公司将与政府协商调价。但是采用基准比价机制通常不会直接导致服务提供者的更换。
通常基准比价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周期或者一个特定日期,在该周期届满或该日期到来时,由项目公司启动比价程序,就其提供某项特定服务的价格与市场上提供同类服务的一般价格进行比较。
(2)项目公司应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比价期限内(例如40周)完成比价工作。具体比价期限的长短需要根据相关服务的规模和性质确定。
(3)若比价结果显示同类服务市场价高于项目公司当前定价的,通常会有两种以下情形:若现有服务分包商依其分包合同仍有义务按原价提供服务的,则无需进行调价;若现有服务分包商依其合同有权重新调价的,则可由项目公司向政府申请调价。
(4)若比价结果显示同类服务市场价低于项目公司当前定价的,PPP项目合同通常会规定项目公司必须与政府协商对该项服务的价格进行调整。
同时,鉴于在基准比价机制下的比价工作主要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为加强政府对项目公司比价过程的监控,通常会在合同中规定政府有权对项目公司或其分包商提供服务的相关成本分析进行评估和审核。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基准比价机制不仅仅是一种调价机制,也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项目公司可以通过基准比价,对自己或其分包商提供特定服务的方式和成本进行回顾,及时改善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2.市场测试机制。
市场测试机制是指在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某一特定时间,对项目中某项特定服务在市场范围内重新进行采购。相比基准比较机制,市场测试机制的程序更具透明性和竞争性,可以更好地实现项目的物有所值。采用市场测试机制有可能导致服务提供者的更换,市场测试后确定的采购价格既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原来的价格。
通常市场测试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在合同约定的特定日期到来时,项目公司将会就特定的软性服务进行重新采购,通常原分包商可以参与采购程序,但应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例如项目公司的关联公司即不能参与。
(2)如果采购程序结果显示,项目公司通过替换该服务的分包商,更能够实现项目的物有所值,则政府和项目公司可协议更换该服务的分包商,政府则可因此减少付费或者获得更优质的服务。
(3)如果采购程序结果显示,该服务的原分包商更能实现项目的物有所值,则不会更换分包商,也不会对当前的服务定价进行调整。
市场测试机制的采购工作通常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项目公司有义务确保采购工作的依法实施以及分包商之间的顺利交接。
3.调价机制的选择。
总体来讲,定期调价符合政府和项目公司双方的利益,但这需要以适当的调价机制为保障。
市场测试机制主要适用于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中的一些软性服务,如学校项目中的清洁、餐饮、安保服务等,通常对这类服务进行重新招标不会影响到整个项目的运行。而对于一些关系到项目运行的核心服务(如医院项目中的医疗服务或学校项目中的教学服务等),如果重新进行招标,可能影响整个项目的正常运行或者需要对整个项目进行较大调整,则无法采用市场测试机制。
此外,相比基准比价机制,市场测试机制在程序上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并且能够利用充分竞争更好地达成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的目的。但是,如果某项服务特殊性较强或者资质要求较高,能够提供该项服务的分包商过少,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则无法采用市场测试机制,而可以采用基准比价机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市场测试机制和基准比价机制并不是必须二选其一的,合同中可以约定先采取某一机制,而将另一机制作为替代方案。例如,某项服务先采用市场测试机制进行重新采购,如果采购过程中出现竞争者不足的情况,则可以改用基准比价机制;反之,在采用基准比价机制时,如果政府无法与项目公司或原有分包商就价格调整达成一致的,也可以改用市场测试机制;另外,如果某一项目涉及多项服务的调价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分别选择不同的调价机制。
二、绩效监控机制
在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中,公共服务的质量至关重要,因此在实践中,通常会设置一些机制以保障对项目相关设施和服务的绩效进行有效监控,确保实现项目物有所值。
(一)绩效监控方案。
在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尤其是将绩效作为付费依据之一的项目中,政府方和项目公司通常会在项目合同中约定一个详细的绩效监控方案,以确保项目公司能够达到合同要求的绩效标准。
绩效监控方案通常会明确约定项目公司的监控义务,包括:
(1)运营情况监测,例如医院就诊人数、接诊率监测;
(2)信息发布,例如向公众公布医疗收费价格;
(3)定期报告,项目公司通常按月或按季向政府方提交绩效情况报告;
(4)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等。
除此之外,绩效监控方案还会列明各项设施和服务的具体绩效标准。
(二)政府监控措施。
除项目公司负责实施的绩效监控方案外,通常PPP项目合同中还会规定政府方的一些监控措施,例如:
(1)使用者满意度调查;
(2)独立审计;
(3)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4)使用者反馈;等等。
(三)运营委员会。
在一些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中,还会设立运营委员会来对项目的绩效进行监控。运营委员会一般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指派的至少两位代表组成,其职责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运营委员会通常会定期(至少一月一次)审议项目的绩效情况报告,并处理项目有关运营、管理、媒体关系等事项。
(四)未达到绩效标准的后果。
项目公司未达到绩效标准的,通常会根据该未达标情形对项目的影响程度扣减相应的付款(关于扣款机制,请见第三章第一节第三部分)。如果长期或多次未达标,或者未达标的情形非常严重,则可能构成严重违约从而导致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