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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鄂财投评发[2011]1号)
作者:   来源: 湖北省财政厅  日期: 2020-09-24  人气: 11420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规范我省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竣工决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行为,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我们对《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暂行)(鄂财办发[2003]15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厅投资评审处。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项目支出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 64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财政投资项目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和各类财政专项支出项目等。

  第三条 本规程是我省财政部门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由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认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竣工决算评审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的行为规范。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投资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五条 项目评审的依据
  (一)国家关于投资、财政和财务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工程设计和建设标准、工程计价规范与定额,与项目工程造价相关的材料、设备、人工及机械市场价格信息等。

  (三)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批准文件,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施(竣)工图、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工程预(决)算及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四)项目会计报表、账簿、原始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
  (五)其他。

  第六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
  1.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评审通知书(函)。

  2.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制定项目评审工作计划,主要包括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评审时间和评审纪律要求等,并对评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4.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项目评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负责。
  (二)评审实施阶段
   1.查阅并熟悉与被评审项目有关的评审依据,审查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调查取证。在评审过程中应深入调查,及时与被评审项目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4.查阅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等。

  5.审核、计量、分析、汇总。

  6.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7.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

  8.与被评审项目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投资评审结论,被评审项目单位应在投资评审结论书上签署反馈意见。对被评审项目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异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认真分析、复核并逐项给予答复,必要时对投资评审结论进行修正和补充。若被评审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签署书面意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对未签署意见的原因进行必要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

  1.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业务主管部门。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三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的评审。
  项目预算由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被评审项目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八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各项审核、批准手续是否完备。

  第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评审。主要包括工程量计量、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的评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批准概算以外的建设内容。
  (二)是否存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
  (三)工程量计量、定额套用及各项费用计取是否正确。

  (四)材料价格的计取和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第十条 设备及工器具费用评审。主要是根据批准概算,对各类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超批准概算数量、标准以及随意变更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评审。主要是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之外的各项费用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土地使用及相关费用。对照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审查土地权属是否明确,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批准用地计划以内,各项费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勘查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研究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合同公正及工程质量监督费、招投标费等其他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三)建设期贷款利息。根据批复的贷款额度、币种和利率、贷款期限等,结合项目实际,合理确定实际需要的贷款额度、币种,参照现行的利率和实际建设工期,核定建设期贷款利息。

  第十二条 不可预见费(预备费)评审。按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独立费用),如港监及航道维护费用、环境保护费用、文物保护费、其他工程损失或补偿费用等需要列入项目预算的,应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并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复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对已招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建设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实施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规性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评审。

  (一)资金到位情况。主要审查各项资金是否同比例到达,是否与项目实际建设进度一致,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二)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程序支付各项费用,有无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列支不合理费用等情况。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六条 竣工决算评审包括竣工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一)竣工结算评审。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程序、项目组织管理、项目总投资的评审等。

  (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的评审和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的评审,以及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三)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应由被评审项目单位编制和确认,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负责。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评审

  (一)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各项审查、批准手续是否齐全。

  (二)项目组织管理评审。主要审查工程建设是否执行项目法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工程验收是否办理,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结算是否编制等。

  (三)项目总投资评审。对应批准概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1)复核实际建筑面积、审查建设标准。对应批准概算重点审查有无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擅自扩大建设范围等。

  (2)审阅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监理报告等与工程结算有关资料。

  (3)计算、复核工程量及计价汇总。

  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

  复核实际购置(安装)的各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产地及价格,重点审查有无提高标准、超批准数量、随意变更生产厂家与规格型号等。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土地使用及相关费用。核实实际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批准用地计划以内,土地权属关系是否明确,支付的各项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等。

  (2)建设单位管理费。核实实际支付内容是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开支总额是否控制在批准概算以内。

  (3)勘查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研究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合同公正及工程质量监督费、招投标费等其他费用。核实各项合同对应的单位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合同金额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履行及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各项费用。

  (4)建设期间贷款利息。根据实际借款的币种、额度与期限,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计算确认。

  4.不可预见费(预备费)。审查预备费的动用是否经过批准,用途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一)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

  1.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是否按建设项目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支出手续是否齐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二)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1.资金来源情况评审。主要审查各项资金是否按计划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一致,资本金是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2.资金使用情况评审。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是否符合财政与财务管理规定。

  3.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和支付资金。

  4.有基建收入、结余资金和库存材料的项目,主要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审查各项往来资金是否合理、合规。

  6.审查竣工决算截止日建设项目资金账户实际货币资金余额等。

  (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

  1.根据审定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结算,审核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各明细核算是否准确、尾工工程是否核定并计入结算总额,有无漏计、错计投资现象等。

  2.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及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规的票据,是否按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4.审核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情况是否准确等。

  (四)设备投资评审

  1.根据审定的设备及工器具费用结算,审查各项设备投资明细核算是否准确,设备的采购、入库、领用及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漏计、错计投资的现象等。

  2.审查各项设备的购置成本计算是否正确、相关税费是否计入成本。

  3.审查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等。

  (五)待摊投资评审。根据审定的各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结算,审查待摊投资各明细核算是否准确,有无漏计、错计投资的现象等。

  (六)其他投资评审。主要审查被评审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属于批准概算范围建设内容。

  (七)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评审。主要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结合审定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或其他财务管理制度。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关数据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四)交付使用资产成本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条件。
  第二十条 概、预算执行情况的评审

    (一)建设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执行,有无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
  (二)项目各子项费用额度是否存在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是否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是否有计划外项目。
  (三)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的评审。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包括专项支出项目和专项收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支出项目核查。主要包括项目合规性评审、支出预算合理性评审。
  (一)项目合规性评审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2.项目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二)项目支出预算合理性评审

  1.审查项目的规模、标准是否符合批准机关核定的规模、标准。

  2.审查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收入、使用情况,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挪用资金、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情况。

  3.审查项目实施以后的运行情况、投资效果,是否达到项目申报要求。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收入项目核查。主要包括:
  (一)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的征缴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对应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税(费)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税(费),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

第六章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查核复、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 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根据不同行业、专业技术要求、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配备专业评审人员,并明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必要时还应聘请工程技术、经济类专家进行政策、技术与标准咨询。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证评审结论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评审人员必须保守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秘密,不得泄露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任何事项、数据及分析资料;对需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人员与被评审项目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的稽查复核
  (一)投资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包括对评审程序、评审内容的稽核;对评审依据、评审报告的复核;对评审结论中的各项数据的复核等。

  第二十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中争议较大的事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及时报告财政投资评审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主管部门应组织财政部门有关人员、被评审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确定解决的方式方法,并形成会议纪要;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线索,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不得瞒报和私自处理,应及时报告财政投资评审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法定代表人最后审定签发。
  (三)评审报告应按规定的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档案等评审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包括对评审资料的整理、分类、登记、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成果、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投资评审结论、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一般为20年,特殊项目评审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评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和专项资金核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正文和附件等。
  (一)封面。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评审机构名称、委托评审时间、委托评审文号和评审报告时间。

  (二)目录。主要包括评审报告的正文及附件编号。
  (三)评审人员、稽(复)核人员、总工审核意见与签章,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法人签发与盖章。

  (四)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表、评审情况摘要表、被评审项目单位意见、评审机构对被评审项目单位意见的意见、建设项目评审情况汇总表、建设项目评审审增(减)情况明细表、被评审项目单位声明书、送达回执、廉政回执等

  (五)正文。主要内容包括:
  1.主送单位。主送单位为评审业务的委托单位,评审报告应载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2.前言。前言对项目评审的根据、起止时间、方式和相关责任明确说明。
  3.项目概况。主要是对项目申报和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实施和各项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投资批准总额及资金来源情况等作详细说明。
  4.评审依据。

  5.项目评审范围及程序。
  6.财政投资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应对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进行说明,审定的项目预算投资额应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并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设程序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投资核减(增)原因分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情况、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结余资金及债权债务情况、合同管理执行及变更情况和尾工工程情况作说明分析。
  7.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8.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9.问题及建议。客观真实地反映和分析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
  10.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机构全称、加盖评审机构公章。
  11.评审报告日期。评审结论签字确认日期即评审报告日期。
  12.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批准文件,财政部门资金计划文件等。

  (2)建设项目工程和财务单项评审结算书(报告书)。
  (3)审定的建设项目资金平衡表及相关科目明细表。
  (4)审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5)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评审通知书(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暂行)》(鄂财办发[200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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