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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823号)
作者: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日期: 2021-02-01  人气: 3703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投资要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社会资本创造更广阔的投资空间。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农林水利、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要创新投入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引入社会资木的项目,引导带动更多社会投资参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

二、制定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工作方案。负责安排政府投资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本部门、木地区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工作方案,明确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主要原则、重点领域、预定目标、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统筹协调各类财政投资资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社会投资项目,放大政府投资效益,促进重点领域建设。

三、建立健全政府投资专项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地方要建立健全政府投资专项管理制度,确保每个政府投资专项有且仅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政策目标、使用范围、支持对象、分配办法。申报程序、审批规则、监管措施等,注重发挥专业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完善监督制衡机制,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为社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制度环境。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投资专项,可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逐步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组织评价、群众参与的分配机制。

四、探索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各部门、各地方可结合实际,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探索在特定领域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运用政府投资资金,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具体可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与社会出资人共同出资新设,或参股符合要求的已有基金。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委托专业团队管理,政府部门要减少行政于预,增强基金管理者在具体投资项目上的自主决策权;要事先采取基金章程等法律协议方式明确基金投资方向,建立考核监督机制,确保基金投向符合政府的政策意图。

五、积极利用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对PPP项目,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政府投资,支持项目建设,也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担保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有关政府投资专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PPP项目投资基金,政府可以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的方式予以支持;政府也可以单独发起设立PPP项目投资基金。

六、推进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信息公开。各部门、各地方应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既要包括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综合性政策文件,也要包括社会投资项目可以申请的政府投资专项名称、使用范围、支持对象、分配办法、申报程序、审批规则等具体内容,并提升服务水平、及时回复社会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便于社会投资项目快速、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更好地申请政府投资支持。

七、安排政府投资时要对社会投资项目同等对待。各部门、各地方在安排政府投资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社会投资项目同等对待,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对社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要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厅核程序、审核规则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应一视同仁。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通过审核的社会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政府村资,不得有任何歧视性条件。

八、加强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各部门、各地方要依据职能分工,对安排给社会投资项目的政府投资加强监管,督促社会投资主体认真执行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政府投资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防止违规使用资金、挪用套取资金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投资项目按期完成。对政府投资支持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基金使用方向不符合政府有关要求的要及时改正,情况严重的要收回政府投资并给予适当处罚。

各部门、各地方要充分认识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社会投资更好的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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