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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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1.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特、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认定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无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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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勘察综合类、专业类甲级,海洋工程勘察甲、乙级资质认定 |
行政 许可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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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设计综合、行业及专业甲级、专项甲级、部分涉及专业部委的乙级资质认定 |
行政 许可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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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甲级资质认定 |
行政 许可 |
无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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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2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无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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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3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
无 |
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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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4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
无 |
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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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5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无 |
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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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6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无 |
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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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7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
无 |
行政 许可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无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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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8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
无 |
行政 许可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第十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
无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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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9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 |
无 |
行政 许可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第十二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 |
无 |
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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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0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认定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4项: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实施机关: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
无 |
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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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1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
无 |
行政 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9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无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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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2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无 |
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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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3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无 |
行政 许可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八条:“……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各省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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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4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规划师的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8项: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机关:建设部。 |
无 |
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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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5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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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6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5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实施机关:建设部、商务部。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四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
无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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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7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的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原铁道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原人口计生委、民航局、旅游局、文物局、地震局及有关部门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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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8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确定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国家文物局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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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9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确定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
国家文物局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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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0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原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原人口计生委、国家旅游局、民航局及有关部门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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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1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十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文物局、宗教局、旅游局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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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2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十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文物局、宗教局、旅游局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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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3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十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
无 |
各省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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