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以下简称《指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把绩效管理作为推进PPP项目高质量发展、改善营商环境、提升预算绩效管理的着力点,进一步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第三方机构的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指引》“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物有所值、风险分担、诚信履约、按效付费”的原则开展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切实做到PPP项目效益能量化、可评估,按效付费有依据、可操作,促进我省PPP项目高质量发展。
二、评价方式
(一)评价主体
项目实施机构作为绩效评价的评价主体,负责做好对PPP项目的评价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政策要求及项目实际组织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项目实施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每年工作重点,选取重大PPP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
(二)评价方法
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以量化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的方式开展。
(三)评价时间
结合PPP项目实施进度及按效付费的需要确定绩效评价时点,原则上项目建设期应结合竣工验收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结合各期子项目竣工验收开展绩效评价,但对于建设期较长的PPP项目(如轨道交通、片区综合开发类项目),可根据项目自身特点,在项目建设期实施中期绩效评价。项目运营期每年度应至少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每3-5年应结合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移交完成后应开展一次后评价。
三、管理要求
(一)PPP项目准备阶段
1.项目实施机构在PPP项目准备阶段负责编制该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立项文件、历史资料,结合PPP模式特点,在《实施方案》中编制总体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潜在社会资本的意见。实施机构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实施方案》(含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为实施机构的,仅需报财政部门审核。项目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分别报送。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明确后报送。
2.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实施机构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关注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财政部门应协调内部PPP管理、部门预算管理、预算、绩效等部门,从依据充分性、设置合理性、目标实现保障度和预算绩效管理符合程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PPP项目采购阶段
1.PPP项目采购阶段,招标文件中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应当与经批复的实施方案内容保持一致。
2.中标结果产生后,项目实施机构可结合社会资本响应及合同谈判情况对绩效指标体系中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合理调整,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调整情况及结果进行审核。PPP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应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PPP项目执行阶段
PPP项目执行阶段,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因项目实施内容、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或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影响绩效目标实现而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未设立项目公司时为社会资本,下同)协商确定,经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在执行阶段定期开展PPP项目绩效监控,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绩效监控。在绩效监控中发现的偏差情况应及时向项目公司和相关部门反馈,并督促其纠偏。偏差较大的,应撰写《绩效监控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负责日常绩效监控,按项目实施机构要求定期报送监控结果。
(四)PPP项目移交阶段
PPP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从全生命周期的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物有所值实现情况、按效付费执行情况及对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的影响、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方面编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积极开展后评价。
四、指标体系
PPP项目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工具,应按照系统性、重要性、相关性、可比性和经济性的原则,结合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项目管理等绩效目标细化量化后合理设定。
根据《指引》要求,绩效指标包含三个层级,其中一级指标为项目绩效评价内容类别,运营期“产出”指标应作为按效付费的核心指标,指标权重不低于总权重的80%。二级指标是根据行业特殊性对一级指标的细化,各地可根据项目行业特点与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二级指标,运营期“项目运营”和“项目维护”指标作为“产出” 指标应不低于总权重的60%。三级指标是根据项目特性对二级指标进一步细化量化,三级指标需明确指标解释、数据来源、评价标准与评分方法。评价标准中有行业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依照合同约定执行,评分标准视情况扣分的,各地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细化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和共性指标框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明确绩效标准,加强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目前已推动相关省份建立了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焚烧等多个二级行业指标体系,其中部分省份指标体系已对接信息平台投入使用,且后续在进一步对接录入中,各地可结合实际予以借鉴,制定本地的行业指标体系。
五、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是按效付费、落实整改、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合规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程序;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认真审核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及PPP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充分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和有效性的监督。
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承担的年度运营补贴支出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不低于80分才可全额付费。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获得的项目收益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应用参照《指引》相关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及时填报更新相关资料,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做好衔接
《指引》施行前已发布中标通知书的项目,PPP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结果应用可沿用采购文件或项目合同中有关约定条款。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及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指引》要求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对于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体系不完善的,可在与社会资本方协商一致情况下,按照《指引》要求在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充完善。
七、先行先试
各地应积极开展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鼓励在乡村振兴领域及文化、体育、旅游、养老等行业“先行先试”,并将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在全省进行推广应用。
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金融处。联系人:潘荣吉、李春梅;联系电话:67818623/8658。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