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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放 土地整治项目三项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www.hblr.gov.cn  日期: 2014-04-16  人气: 6479 

鄂土资发[2014]1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按照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坚持把权力放下去,把服务和监管抓起来,通过“三下放、一创新、一严管”, 下放部分审批权,创新项目管理程序,严格项目全过程监管,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整治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效率和建设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批权

省厅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指标分配。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计划,下发至市(州)国土资源局。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计划分解和立项审批。根据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指标,分解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解指标时不得突破下达的控制规模。组织现场踏勘、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评审和立项审查,每年六月底之前完成项目立项审批。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立项申报和项目实施。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省农垦局、沙洋监狱管理局的土地整治项目由省厅批准立项。

国家投资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报省厅下达立项批复。

省级投资占补平衡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每年6月底之前申报下一年度计划,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汇总上报省厅,经批复同意后,按前述审批要求执行。

二、下放土地整治规划设计变更审批权

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审批权下放至市(州)国土资源局,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严禁突破原批准的建设总规模和预算总投资。每年结合耕地责任目标考核、项目大检查、土地整治考核等专项工作,对市(州)审批的项目变更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超建设规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情形的,对变更批复及变更工程作无效认定,并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变更审批权。

国家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以及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省农垦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由省厅批准。

三、试点下放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权

先行在荆州、荆门、黄冈、咸宁、孝感、随州等六市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审批试点。上述试点市国土资源局参照《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负责本辖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验收,原则上应在项目立项的次年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省厅适时组织对市(州)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发现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下达验收批复的,作无效认定并限期整改。

国家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未涉及本次试点的市(州)仍按现行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管理办法执行。

四、构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新机制

土地整治三项审批权下放后,省厅对项目管理实行备案制,为计划安排、服务监管提供依据,构建“省级备案—市级审批—县级实施”的项目管理新机制。涉及竞争性分配的土地整治项目按竞争性分配方案执行。土地整治项目投资标准及定额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一)立项备案制。各地每年上半年每月底将本辖区内项目立项情况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省厅备案,省厅协调省财政厅适时安排预算评审。6月底仍未按时完成立项的项目,将收回建设计划另行分配。备案内容:

1.土地整治建设计划指标分解方案;

2.项目可研资料(通过远程电子政务系统电子备案);

3.立项批复(原件、一式三份);

4.申请项目预算评审的请示(附项目清单);

5.规划设计资料电子光盘(送省国土整治局备案)。

(二)规划设计变更备案制。各地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审批情况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省厅备案。

(三)验收备案制。项目竣工验收试点的国土资源局,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汇总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厅备案,省厅协调省财政厅开展项目决算评审。备案内容:

1.验收批复(原件、一式三份);

2.验收文本资料电子光盘(送省国土整治局备案);

3.本季度申请项目决算评审的请示(附项目清单);

所有项目资料必须及时在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录入报备,如未在系统录入项目报备信息,将不安排项目评审。

五、严格落实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任务的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一)严格审批职责,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要严格按照项目审批程序,保证项目审批依法合规。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严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与预算审查关,严禁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立项。验收试点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把验收关,严禁对建设内容未完成、工程质量不高、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的项目进行验收。各地要高度重视、超前谋划、提高效率,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监管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审批职能下放后,负责审批的国土资源局党组对这项工作负总责,“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从事审批的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严禁在审批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严格绩效考评,坚持“严考核、严追责”。严格落实监管机制。省厅将加大对土地整治项目业务指导、检查监管、跟踪服务等方面的工作,重点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1.建立绩效评价信用机制。通过土地整治考核、项目大检查、定期督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各地项目进行考评。

2.建立绩效信用档案。对管理规范、进度快、质量好的地方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在项目计划、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3.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项目管理责任落实不力、项目实施缓慢、工程质量不高、资金使用和管理不规范的地方,省厅将采取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暂停该地区新建项目安排、收回相关权限等措施,并在全省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各地实际,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33号),制定相应的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与鄂土资发〔2011〕33号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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