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价协为规范工程造价市场服务收费行为,发布《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小编观后要点如下,冒砖呈现:
一、地方已发布收费标准且未取消的,按地方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已取消收费标准或未发布收费标准的地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行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
1、应将收费标准张贴在公司醒目位置;
2、并到各地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告知性备案。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在收费标准外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和过度差异化。
四、各级协会指导本地区或本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1、要发布建设项目各阶段及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项目类别、服务内容、深度要求、收费计取基数等基本格式;
2、不得设定或指导费率。
五、以下行要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且与信用评价工作联动:
1、对于违反地方收费标准的;
2、没有按规定制定和公开收费标准的
3、低于或高于企业自行设立自身收费标准20%的。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
中价协〔201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文件附后,小编注)精神, 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减少企业恶性竞争,维护委托方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事宜提出如下五点意见:
一、地方已发布收费标准且未取消的,按地方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已取消收费标准或未发布收费标准的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自行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收费标准张贴在公司醒目位置,并到各地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告知性备案,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行业协会及社会的监督。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义务在签订咨询合同前向委托方告知服务流程及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可由委托双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或竞争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度以及项目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在收费标准外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和过度差异化。
四、各省级协会和中价协专业委员会要发布建设项目各阶段及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项目类别、服务内容、深度要求、收费计取基数等基本格式,但不得设定或指导费率,以指导本地区或本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对于违反地方收费标准,没有按前款规定制定和公开收费标准,以及低于或高于企业自行设立自身收费标准20%的,要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且与信用评价工作联动。
五、鼓励各协会为企业提供多样化、深层次的行业收费信息服务,收集和定期发布市场价格监测信息,引导企业有序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各地造价协会和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意见、行业执业准则、国家有关标准、协会的操作规程及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制定实施办法,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和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反馈到我协会。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5年5月1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57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当前市场竞争情况,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决定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上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在放开收费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