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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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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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投资[2015]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切实保障重点投入、运用融资机制放大效应的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PPP工作,认真做好PPP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及跟踪指导;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破除行业垄断,积极营造良好合作环境;要加强PPP项目库建设,坚持按月调度分析,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引入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央企业、地方国企等各类市场主体,灵活运用基金投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各类金融工具,推进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PPP项目资金保障机制。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及时共享PPP项目信息及调度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项目审批核准等前期工作,协调落实建设条件,为融资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四、开发银行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中长期融资优势及引领导向作用,积极为各地的PPP项目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并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努力拓宽PPP项目的融资渠道。
五、开发银行积极提供规划咨询、融资顾问、财务顾问等服务,提前介入并主动帮助各地做好建设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融资风险控制、社会资本引荐等工作,切实提高PPP项目的运作效率。
六、开发银行加强信贷规模的统筹调配,优先保障PPP项目的融资需求。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PPP项目差异化信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建立绿色通道,加快PPP项目贷款审批。
七、开发银行认真贯彻国发〔2014〕60号文件关于“探索创新信贷服务”的要求,不断创新和完善PPP项目贷款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项下权益质押等方式,建立灵活有效的信用结构,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八、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协力推进PPP项目顺利实施。要及时将各地PPP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有关建议分别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开发银行总行。